前總統馬英九至台北地檢署應訊,馬前總統全程行使緘默權。北檢回應歷經3小時30分之訊問,其居然均緘默不答,該署深感遺憾。馬前總統則表示,其面對種種莫須有的指控,過往全力配合檢察官的偵查,換來卻是「疲勞訊問」,以及對外「散佈不實偵查資訊」,故決定行使緘默權。
法律上證據分為「供述證據」和「非供述證據」二種,簡略來說,一種是人的供述,一種是非供述。有點像是人與物的概念,也有點主觀或客觀的味道。一般來說,仰賴被告自白等供述證據辦案,可謂台灣刑事辦案主流。從案件量來說,以被告供述後認罪而進行之程序,佔了刑事訴訟案件論罪的大多數,某程度來說,供述證據也發揮相當作用,對於司法及被告而言,均屬有利,不可否認其重要性。然而,以非供述證據的「科學辦案」,才是偵查或審判的正道,畢竟人的話比較不可信。
撇開個案不提,被告行使緘默權是刑事訴訟法的權利,這是一種刑事法的「不自證己罪」權利,法律不會強求被告當自己的證人,來去證明自己有罪與否。因此,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同法第156條更規定,不能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道理很簡單,一切都應依證據來論斷。不過,實務上卻很少被告行使緘默權,理由無他,怕被誤會成「作賊心虛」。閉口不言與默認犯行,有時僅僅一線之間。幾乎少有被告敢甘冒此不良印象的風險,教科書上講得頭頭是道的「緘默權」,難得一見。詳究被告會行使這種權利,無非認為法院和檢察署已有先入為主想法,無論被告所言,總能找理由將被告起訴或定罪,故被告乾脆保持緘默,讓對方無從陳述中找漏洞或作文章之可能,這是主要理由之一。
不過,從馬前總統行使緘默權這件事,也令人好奇。面對司法偵查,過往他總是滔滔不絕,如今卻靜默不語,何故?在法律上,被告沒有說實話的義務,但說謊亦非被告的權利。就被告的策略,少說為上,多嘴的被告總是容易惹出事情。另一方面,對於偵審機關而言,從被告身上擠出一些事物的描述或供述,總是比較容易或快速得到答案,這是人之常情。就被告而言,當然是相反的立場,這也是人之常情。既然二邊各有立場,北檢沒有必要說其居然均緘默不答,因為那本來就是他的權利。
北檢的新聞稿說「馬前總統對本署檢察官所提出之相關問題,就其親身經歷處理決定部分,負有義務做出合理說明」,應該是指就他人的案件,馬前總統有作證人的義務,不過幾乎都會牽涉到他自己,又如何期待他這項證人義務呢?既然馬前總統都認為北檢不客觀亦不公平,北檢就應以加強非供述證據的方式辦案,不論結局為何,辦到讓人啞口無言,不就可以避免許多爭議。
末則應言,連前總統行使緘默權,都會被認為是居然行使這個權利,好像是被告你竟然敢行使這個權利而讓案件不好處理,這樣的態度容易落人口實,也無助案件的進展。可想而知,一般百姓面對司法,還敢行使緘默權嗎?
全文刊載於:風傳媒 http://www.storm.mg/article/4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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