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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一個新聞提到,有名男子不願意自己的車輛遭拖吊,竟在拖吊大隊已經把車子加裝輔助輪,準備拖離現場時,將警方所貼上的封條撕毀,並且和員警發生衝突,最後遭妨害公務等罪嫌移送法辦,易科罰金的數額比罰鍰還高。
  觀諸法院判決,引用的條文除一般常用的強暴脅迫之妨害公務罪外,還有刑法第139條的損壞查封標示罪,因為實務員警在拖吊的時候,會把封條貼在車門上,再移送拖吊場,既然車門貼了封條,就無法任意打開車門,把車開走,對於拖吊場保管來說,好處多多,以避免發生本案情形,駕駛人強行要把車開走來避繳罰單。
  除了本件爭議之外,歷來在法院也常見有類似情形,有的是侵入拖吊場撕毀封條把車開走、有的是像這個新聞一樣強上拖吊車的情形,不一而足,但考慮到刑事責任的話,或許駕駛人可以和員警溝通,討論有無適用行政罰法第19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的可能,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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