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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智慧財產局表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已經通過行政院院會,裡面特別提到將賦予著作權人新的「再公開傳達權」,未來如果在營業場所透過設備同步撥放本來公開播放的電視節目或是公開傳輸中的網路影音時,都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或許是因為有牽涉到「透過設備」的關係,智慧財產局在草案中特別說這算是一種「再公開傳達」的行為。
  在草案提到「再公開傳達」行為之前,台灣過往在小吃店、咖啡店或是各類商家中,播放廣播、音樂、Youtube等等行為可說相當常見,理論上店家都不是播給自己聽的,而是播給客人聽的,理論上這種行為全部都涉及公開播送、公開演出,若無合理使用或是豁免規定,都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會有刑事責任。但智慧財產局過往的態度是以播放設備有沒有外接其他設備來區分,也就是承襲已久的「單純開機」區分法,如果沒有外接其他設備,就是單純打開機器「給自己聽」,沒有散布於眾的公開的意圖,就算開機的同時,客人也有聽到,也沒關係;反之,如果有接設備,就是有公開的意圖,算是公開播送或是公開演出。
  這次的修法所謂的「再公開傳播權」,其實就是把智慧財產局這種解釋給法律明文化,當然著作權人會有一定的反彈,特別是前述那種「單純開機」來解釋主觀上有無「散布於眾」的犯意,只是為了避免廣大的店家都因此吃上刑事官司或民事賠償的權宜之計而已,而且是種非常牽強的法律解釋,這次修法將之明定條文中,會讓未來司法或是行政運作上比較順暢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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