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住戶違反規約停車,遭管委會罰款鎖車爭議事件,層出不窮,最近又發生類似的新聞案例。
新北市某社區A住戶,去年7月颱風夜將新車暫停在社區公用車位,管委會認為其違反規約,因此加以鎖車及罰款新台幣四千五百元。隔天,A住戶去移車,被告知罰款加倍為變九千元,該住戶拒絕給付,到了9月罰款竟然累積到四十多萬元。A住戶認為車輛不過才價值五十幾萬元,車子也不開走了。管委會主張去年7月間,A住戶未依住戶規約申請使用臨時車位,擅自將車輛停放在公用車位,時間長達數個月,因為妨礙其他住戶使用權利,提告竊佔罪。然而,該住戶表示因為颱風天擔心車子停在外面發生意外,才會將車輛開停進大樓公共車位,不料幾個小時後去移車,發現車子被上鎖,管委會要求先付罰款四千五百元才會開鎖,住戶表示當日工作忙碌,未立刻付錢贖車,隔天要取車時被告知罰款漲兩倍,認為不合理才會不付款。地檢署則認為,管委會上鎖才會讓住戶的車輛無法移車,管委會也承認因為該住戶未繳清罰款,才未開鎖,檢察官認定住戶沒有竊佔的故意,給予不起訴處分。
實際上,類似案例,就因為住戶與管委會處理事情的態度都很強硬,才會產生如此大的爭議。關於違反規約停車罰款之事,依據法彙編,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之規定,對於社區停車場之使用得訂定「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故有關違規停車之情事,如規約或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對於不依規定停車之住戶有罰款之規定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得依其規定執行。因此,關於罰款部份,原則上是可以允許的。但是,因為鎖車之規定涉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除非經其同意或有法律授權之明文規定,否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不宜逕行為之。換句話說,住戶違反規約規定,得以罰款,但是不應該用鎖車方式逼迫住戶繳納,因為罰款執行是另外的問題。否則,就會發生本案類似的問題。
也就是說,住戶違反規約,罰他錢又不去繳,該怎麼辦呢?像過去也有管委會認為規約規定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摩托車,某住戶違反規約,在汽車停車格停摩托車,就把摩托車加上大鎖。後來,法院認為「鎖車」是違法的。若住戶應遵守該部份規約事項,應由主管機關受理住戶或管委會之請求,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再由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法律沒有賦予管委會去處罰住戶的權力,管委會不可以把人家機車上鎖。管委會只能制止約束住戶,或是將違規事件向縣市政府舉報,管委會不是行政機關,不能處罰住戶;處罰的執行,只能由行政機關或是法院來處理。更何況,若有妨害到住戶權利之行使,也可能有相關的法律責任。
因此,建議管委會對於類似違規行為,罰款就已足了,車子還是讓住戶開走吧!至於拒付就拒開鎖的對抗,只會造成兩敗俱傷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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