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  

問:蘋果公司設立於台灣,為了稅務考量於節稅天堂亞利安國設立小蘋果公司,並以小蘋果公司名義向大陸供應商虹海公司採購原料,由於亞利安國根本無法經商,小蘋果公司只是一個空殼的紙上公司,其實日常連絡、買賣交易談判都是透過台灣的蘋果公司員工,負責人也都是同一人。近日因虹海公司被控為血汗工廠,蘋果公司因此拒絕付款,虹海公司決定告上台灣法院要小蘋果付錢,小蘋果反駁說,小蘋果是設立在亞利安國,虹海公司設在大陸,交貨也是在大陸,跟台灣有什麼關係,要告應該向亞利安國法院或是大陸法院提告,請問台灣法院到底該不該管這件事?

答:
處理法院管轄問題的公平正義原則不能只是形式上判斷,應該是實質上去分析當事人來法庭以及調查事實是不是真有困難,本故事中小蘋果的負責人跟員工根本就是蘋果的人員,其實下訂單,聯絡交易都是在台灣,一干人等到台灣法庭審問並麻煩,而且就國際貿易的慣例來說,商業糾紛也不一定需要真的到工廠去調查,從文件上或專業鑑定也可以判斷雙方的是非對錯,因此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說,在台灣法院起訴跟審理應該沒有問題,台灣的法院管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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