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發生國道遊覽車失速翻覆,造成車上30多名乘客死亡,10多名受傷的意外事故,牽扯出原來該遊覽車實際上是旅行社所有,卻「靠行」在遊覽車公司的案外案,遊覽車公司抗辯,既然是「靠行」,不應苛責其責任,姑且不論該案法律責任,究竟何謂遊覽車「靠行」呢?
其實所謂遊覽車「靠行」,和一般所謂的「借牌」,很類似,是政府對於特定行業例如遊覽車客運業有許管制,必須要取得一定許可才能營業、執業,但對於沒有這個資格的人來說,若仍想要營業、執業時,就要以擁有資格者名義為之。除上述法律因素之外,有的時候則是因為經濟因素,原本擁有資格者也選擇「靠行」,例如計程車可以透過車行保勞健保。
而以這次國道遊覽車來說,原本旅行社是不能經營遊覽車客運業的,必須要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關於該種客運業之公益限制、資力限制、設備場地限制,才能為之。所以旅行社常常會透過「靠行」的方式,把自己出資取得的遊覽車登記在已經有牌的「遊覽車客運業」名下,但實際上都是自己在用。但對於被「靠行」的客運業來說,則是負責處理一些行政庶務之外,再收取一定之「靠行費」,倒也不是白白就出借名字給別人。
這種遊覽車「靠行」行為有無好處,姑且不論,但以這次國道遊覽車事故來說,卻也暴露出行政管制上的一大問題,如果無資格經營遊覽車客運者可以任意靠行,那豈非等同無須取得資格,也能經營原本要資格的行業了嗎?那行政管制不就出包了?或許藉由這次的事件,可以讓我們反思過往普遍的遊覽車「靠行」現象,到底要不要管一管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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