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痞去卡托米利喝咖啡03  

  新聞報導,有人轉貼了個長達幾十分鐘的影片到朋友的LINE群組中,裡面是隻溝鼠(就是大家在城市裡面常見的那種老鼠)被綁在鐵柱上,嘴裡插了一支菸,上頭還貼著「死刑定讞」,之後基隆動保處接獲檢舉,認定這涉嫌轉貼虐待動物影片,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7-1條禁止散布、播送、販賣虐待動物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之規定,向基隆地檢署提出告發。不過,基隆地檢署經過偵查之後,認為本案並未違反動物保護法上開規定,將這個人論以不起訴處分,由於本案是輕罪,毋須職權再議,也沒有被害人可以提再議,因此就此確定,讓告發的動保處相當不服氣,甚至表示如果以後看到類似情況,還是會交給地檢署處理。
  地檢署論以不起訴的理由其實很簡單,因為動物保護法的保護對象,並不像佛家等宗教團體所謂「眾生平等」,而是有差別待遇,首先,如果不是動物學上的脊椎動物,根本就排除在動物保護法就「動物」的定義之外,也就是說蝴蝶、蜻蜓、螞蟻都不是動物保護法上的動物,因為他們是昆蟲,但如果像是蛇、蜥蜴、虱目魚,這些都是動物,因為有脊椎,在動物學上屬於脊椎動物。
  其次,在脊椎動物中,地位最高的是狗狗貓貓,其他脊椎動物如果「沒有受人飼養或管領」,也不在動物保護法的保護範圍,因為該法第3條第1款就動物的定義是這樣寫的:「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狗狗貓貓就算流浪在外,無人飼養照顧,也一樣受動保法保護,但其他動物如果在野外,因為沒有飼養或管領,照文字看來,就不受動保法保護,除非像是台灣獼猴之類的,另外有保護效力更強的野保法適用。也因為上述的文義解釋,就不包含本案中提到的溝鼠、老鼠,雖然,動保處解釋就虐待動物之人的行為來說,應該可以看成其有「實際管領動物」,但在本案中未被地檢署所接受,認為文義不合因此認定該人未違反動保法相關規定,論以不起訴處分。
  所以,動保法並不是保護所有動物學上的動物,大家理解了嗎?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