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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侵權事件而有和解必要時,雙方僅口頭和解,沒有簽立書面文件,這樣的和解有效嗎?例如車禍撞傷了人、打壞人家的古董、砸毀檳榔攤、盜領支票等等,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談好主要和解條件,也都按口頭協議內容履行,這樣的和解,基本上是有效力的。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和解契約也是契約的一種,若無特別規定,契約不一定要書面,例如在雜貨店買醬油,沒有書面契約,但還是成立買賣醬油契約。因此,原則上契約成立有二種方式,一種是口頭契約,一種是書面契約。所以說,關於契約,只要重點雙方已經講定並且成立,並無保留說要以書面作成始成立,此時基於雙方對於必要之點已成合致,也沒有說只是契約成立前的預約,大體而言,契約算是成立。
  再來,依據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也就是說,只要符合前述契約成立的要件,且又吻合和解成立之要件,該和解契約就成立了,例如撞壞人家車輛,雙方口頭講好由車主自修五萬元費用,加害人同意全額賠償,於修好後,加害人卻說沒有書面契約不算數,這時,只要有證據證明雙方已口頭講定,加害人還是要負擔該五萬元的修理費用。至於如何證明雙方口頭講定,此為留存證據的方法了,例如原初在派出所談好和解,有錄影、錄音或是派出所員警等可為證據。再次次,依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和解目的,就在使過去的法律關係消滅,全部依據新的講好的內容辦理,以求二全其美,或各退一步海闊天空。
  最後,必須說明,僅管口頭和解也可以,一般會建議作成書面文件是比較好的,一言九鼎或尾生之信的年代已經過去了,講好的事情,經常因為個人品格或道德低落,導致約定好的事情也可以反悔,所以說,就算口頭講定的和解,還是簡單的用一張紙寫下來當作證據,也這可以避免事後又有人耍賴,還要再跑法院,可是很麻煩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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