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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聞報導,位於古亭公館水岸附近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的「客庄生活館」,爆發政府採購法的爭議,經台北市政府政風處介入調查後,認定有所違規,這是怎麼一回事呢?政風處認為,客庄生活館在去年12月開幕營運,卻到今年2月才辦驗收,於法不合,違反採購法細則與契約的約定。

  有民眾或許會質疑,對於招標機關來說,早點拿到場館使用,晚點驗收,難道是個壞事嗎?但所謂「先行使用」,在政府採購法第72條可是有前提要件的,原本採購案如果經驗收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原則上沒有驗收不合格,還能「使用」的可能,除非是「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也就是驗收不合格的非屬重要的部分,其餘部分則可以「部份驗收」,來「先行使用」。無論如何要有一個驗收的程序,然後就驗收合格的部分,才能夠先行使用。

  客庄生活館的問題在於,政風處認為先行使用的部分,並沒有經過合格驗收,而是今年2月才驗收,去年12月怎麼能夠先行使用呢?所以調查報告才會認為客家文化園區的客庄生活館確實在漏未踐行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作業程序下,就先行使用,違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與採購契約。反之,主場館的客家文化中心就是乖乖地於開幕前跑完了分段查驗程序,有個驗收的程序,所以就不至於遭政風處認為違反採購法。

  總之,採購法的驗收就是如此重要,若是沒有驗收,也算完工要使用而給錢,對於納稅義務人或是機關來說,不就吃大虧了嗎?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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