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指出,杜老先生以每隻一百元的代價,替人宰殺雞隻,被聯合稽查小組查獲移送。杜老先生在法院辯稱只是幫鄰居宰殺雞隻,為何有罪?法官審理後認為杜老先生之前就曾被檢舉在搭設的鐵皮屋內私宰雞隻,經當地地方府聯合稽查小組發現杜老先生私宰兩隻雞,杜老先生也因這兩隻雞而遭裁罰兩萬元。雖然被罰過,但杜老先生去年又在同一地點重操舊業,這次被抓到私宰了十隻雞,再度被聯合查稽小組當場查獲,於是將杜老先生依移送法辦,法官認為杜老先生是累犯,所以依照畜牧法的規定,判處杜老先生兩個月徒刑,若易科罰金是「六萬元」!
有人覺得這樣的規定很嚴格了,鄉下人養雞養鴨養豬養牛養鵝,不能自己殺啊?遠到客來,殺雞烹酒的傳統要改變嗎?不過,這個規定早在1998年畜牧法立法之初就已經存在,並且依照同法第該法第29條第1項 前段規定屠宰實用的豬、牛、羊或其他經指定之家禽家畜應在屠宰場為之,該項後段,實際上有開了個後門,允許主管機關指定的例外狀況(節日慶典之類),並且也容許前述所謂傳統自宰家禽(只有雞、鴨、鵝三種,不包含牛羊之類的家畜或其他家禽,有人曾因殺自己養的山豬宴客被處罰),這點要注意。
此種立法,當時反彈最大是傳統市場活宰家禽的業者,認為政府要求一定要去屠宰場才能宰殺家禽,會斷他們的生路,所以本條最初在執行面上碰到許多困難。最初,本條的規定是為了保障消費者可以吃到衛生安全的肉品,由於屠宰場有一定的設置的標準與衛生條件,加上集中屠宰方便主管機關抽查等種種目的考量下,才會有此限制。爾後,因為禽流感和其他傳染病盛行,加上動保團體批評活宰家禽太過殘忍,且會主動檢舉何處私宰家禽違法,政府才逐漸強化本條在實務上之適用。例如在2002年明確修改罰則,於該法第38條第2項中加入私宰家禽家畜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犯者論以有期徒刑的規定 ,並且到2010年把一年內再犯的限制給拿掉,只要再犯就論以刑事責任(不過就家禽部分減輕為最重本刑一年) 。但是就如前所述,對於一些慣於私宰家禽且不是供自己或賓客使用的鄉下人,可能就不方便了!
李白那個年代,隨時烹羊宰牛且為樂,會須一飲三百杯。現在要這樣幹,可要小心謹慎呀!私宰牛豬羊,可能被抓去關。杜老先生可能會很不爽,殺了一輩子的雞,真是時代變了。小農不能殺給鄰居吃,只有屠宰場可以殺喔?
幹,想到李白,還真是懷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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