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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藝人王大陸因演出「我的少女時代」的徐太宇一角,紅透半邊天,這幾天卻因為與經紀人柴智屏的經紀合約解約風波,鬧得沸沸揚揚。究竟,藝人的經紀合約,要怎麼終止,才能保障彼此呢?

  於此,可借鏡過往案例參考。我們曾經代表某藝人處理過某件經紀合約的訴訟糾紛,事情約莫如此,經紀人安排演藝工作4年多,藝人的所得酬勞僅「20餘萬元」,請問藝人還能生活下去嗎?因此,雙方就進行協商。其後,雙方討論終止經紀合約之事,且經紀人承諾藝人得自行接洽工作,藝人就此展開新的工作,開創新的事業。不過,後來經紀人竟向法院提出訴訟,主張經紀合約沒有終止,也沒有同意藝人可以自行接洽工作,經紀人向法院起訴求償五百萬元違約金。不過,經過第一審地方法院、第二審高等法院、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經紀人全部敗訴,一毛求償未果,藝人大獲全勝。

  第一審法院認為藝人已提前終止雙方經紀合約,法院認為既已合法終止經紀合約關係,就毋庸負擔五百萬元懲罰性違約金的責任。第二審法院則認為,就算未認為合意終止合約,然經紀人既已承諾藝人得自接工作,即無違約之情。第三審法院認為藝人自行接洽演藝工作,既為經紀人承諾同意,則經紀人主張藝人違約為由,請求給付違約金或請求損害賠償,均非有理。

  經紀合約多半對經紀人較有保障,內容多不利於藝人,然而,因為經紀合約屬委任性質,藝人較容易主張終止經紀約,也不見得藝人就一定會吃虧。不過,為了阻止藝人大紅大紫後隨意終止合約,合約多半會約定高額的違約罰金。因此,藝人在協議終止或單方終止經紀合約時,千萬要注意合約的內容,及合約結束後的要件、法律效果,應採取符合不用給付違約金的方式、步驟,來結束經紀合約,以免帶來鉅額的違約金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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