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  

  之前有則新聞報導,說有民眾的小狗被鄰居的大狗咬死,為了安葬小狗,支付了寵物靈骨塔和點光明燈的費用,因此向鄰居也就是大狗的主人請求賠償,大狗的主人主張動物是「物品」,自己頂多毀損了「物品」,當然沒有安葬費用的問題,拒絕賠償,雙方因此鬧上法院,請法官判決。
    就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雖然終究和人有所不同,但和物品仍然有區別,特別是寵物-貓狗,更是不同,甚至不能被殺害來當成食物。曾經有民眾認為自己的寵物和家人一樣,所以被別人傷害致死的時候,應該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但終究因為法無明文,法官沒有判准。但就喪葬費用的部分,已經有法官考慮的民情,酌予賠償。
  在本案中,法官是認為寵物靈骨塔算是必要的支出,認為加害人應該要為損害賠償,不過在點光明燈的部分,有些法官則是認為算是額外支出,不應准許。至於這樣的判決有沒有道理,就見仁見智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