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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這個資訊時代,人手一台的智慧型手機,讓我們隨時隨地都可以和網路連結在一起,網路終端就像是我們的一個後天器官一樣,有時候不能上網,就會讓我們感到完全不對勁。以北歐人權國家芬蘭來說,就在2009年把上網定義為一種基本人權,英國在2010年時也有統計,有八成的民眾認同這個概念。也因此,在外租屋時,有沒有網路,常常是左右房客承租意願的重要因素,足以和包水電、有無提供冷氣相提並論。最近有個新聞就是房東任意拔掉電源,讓房客不能在特定時間上網,最後被檢察官起訴妨害自由的案例。
  報導內容指出,桃園市某地有個房東,最近聽到房客在房間裡面接了一個WIFI發射器,來讓自己可以無線上網,認為WIFI電波可能有害家人健康,竟然多次在晚上到隔天上午七點、八點之間關閉電源,造成房客不僅不能上網,甚至也無電可用,房客一怒之下告上地檢署,認為這是妨害他用電和上網的自由。
  檢察官調查之後,確認了雙方當初寫的租賃契約,認為房東並沒有限制房客的電源使用方式,換句話說,房客本來依照契約,有接WIFI的自由,房東無理由妨害房客行使權利,涉犯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最後提起公訴。
  WIFI無線電波到底有沒有健康上的疑慮,尚不清楚,但在手機本身也可以當初一個WIFI分享點的時候,要想要不處在網路無線電波的環境,恐怕只能隱居到山上,手機收不到訊號的地方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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