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爆炸停業後的員工調動問題

  台中新光三越百貨公司氣爆或爆炸釀成重大災害,百貨公司遭到台中市政府勒令停業,裡面許多櫃位或廠商受到相當大的影響,因為何時復業尚未可知。新聞報導有公司的櫃姐被迫調至鄰近百貨的品牌專櫃支援,有的員工則是被要求跨縣市支援,如不接受就要留職停薪。目前類似勞資相關問題,開始慢慢浮出來,政府若能提供相當及可能的協助,相信有助於勞資協商。有關被停業的廠商,該如何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來調動員工的工作,確實需要相當思量。像有的公司會有協調工作排班計畫,對於如何與員工溝通或取得雙方共識找到一個平衡點,是勞資雙方在這場風波之下應該盡量要努力的,畢竟大家都是苦主。

  但是,如果是住在台中的員工要調動到台北工作,公司可能就要詳究勞基法的相關規定了。這場氣爆所造成的停業狀況,畢竟誰也不想發生,且雖然每個進駐百貨公司的廠商狀況也不見得相同,但是以員工立場來看,要從台中到台北工作,如果沒有對應之道,對於任何員工來說,都是會有實際上的困難。

  勞動部關於類似狀況的行政指導說明:

  一、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須遵守之原則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以下五項原則: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註:這就是一般所謂的「調動五原則」)

  二、調動工作地點過遠之必要協助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第4款規定:「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所稱「過遠」及「必要之協助」之定義及認定,目前法無明文,主因個別勞工之居住地點、交通環境等因素各不相同,實務上,大多以勞工是否有因工作地點變更,需增加相當之通勤時間、距離及支付相應通勤費用等情形,而雇主是否有因該情形而發給勞工相關通勤補貼、住宿費用或安排交通車等方式提供協助,予以綜合判斷。

  曾經就有類似實務判決認為,某員工在高雄市工作超過一、二十年,公司未經同意就要求員工從高雄調到台北總公司上班,這樣一來,如果公司沒有提供每月額外交通、租屋、生活費用等支出或開銷等,對於員工來說,根本是不合理的,後來員工即以此向法院提出訴訟主張權利。因此,在這次台中新光三越氣爆受到停業影響的廠商,就有關其員工該如何調動部份,應仔細參酌前述調動五原則,然後與員工協商出大家都可接受的合理方案,若都要完全由一方退讓,可能會不盡公平。因此,雇主如何在復業前的調動,就勞工權利盡量顧及,而勞工也能稍微體諒老闆的難處,各為對方想一下,也許就能滿足調動五原則的規定,努力創造雙贏,畢竟這次爆炸案,不可歸責於雇主,老闆也是受害者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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