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判決離婚敗訴後,可以再提起離婚訴訟嗎?

                 若是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已超過相當期間或該事由已持續一定期間,是有可能可以再提起離婚訴訟喲!

                 一般來說,如果提出離婚訴訟後,被法院判決敗訴不准離婚,例如:婚姻破裂分居很久,法院若認為原告的責任較大,所以將前訴訟判決駁回確定,但是分居仍在持續當中,難道就不能再提起離婚訴訟嗎?根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的解釋意旨及個案事實,還是有可能再提出離婚訴訟而勝訴的。

                 雖然就法律來說,前案會有判決既判力的問題,但就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發生之新事實,就不受既判力的效力所及。白話來說,就是判決確定後發生的事實,還是可以作為後訴訟的理由請求判決離婚敗訴後,可以再提起離婚訴訟嗎?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635號民事判決意旨:「上訴人於前一離婚事件固曾主張:兩造自七十六年十二月間分居,夫妻感情已不復存在等語,惟自前一離婚事件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倘若繼續分居,此部分分居之事實係前一離婚事件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發生之新事實,當與上訴人於前一離婚事件中主張者,並非同一。原審認上訴人係就同一事實起訴,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認斷,亦有未洽。」

                類似近期案例事實,參照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45號民事判決意旨:「經前訴過程,兩造仍未能就共同生活之方式達成共識,顯見雙方共同生活的婚姻目的已經不能達成,其等之婚姻已有破綻,且前開破綻亦無回復之希望。……原告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並非唯一應負責之一方,理由如下:被告既已與原告分居多年,顯見兩造於締結婚姻契約時之情感漸行漸遠,其等間之衝突或來自於自身個性、價值觀等落差所致,非謂何人較應為婚姻之上開破綻負責,僅係雙方不適宜與對方締結婚姻契約,況被告就原告久未返家一事,亦僅口頭告知原告應返家,未為其他努力,業經被告自承在卷,故原告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   由並非唯一應負責之一方。……綜上,兩造間締結婚姻契約之基礎既已蕩然無存,實難期兩造日後仍可繼續維持婚姻契約,夫妻履行婚姻契約之義務即共同生活已無法達成,應認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又雙方間感情破裂之結果,尚難單歸咎原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與被告離婚,洵屬有據。」

                 總而言之,過去許多不能離婚的個案,都可能會因為112年憲判字第4號出爐後,被法院判決離婚了,畢竟法律無法永遠綁住名存實亡的婚姻。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判決主文說明:「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其中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之。」

                上面判決的內容,白話來說就是有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因為民法規定限制有責任配偶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是有一些問題,例如:分居都已經非常久的時間,這樣都不允許離婚會是太嚴苛了,所以憲法法庭要求修法,而目前雖然尚未完成修法,但個案上仍應適用本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為之。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 👉https://sunrisetaipei.com/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