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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從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除罪化後,通姦是否還需要負擔民事責任,就成為夫妻間下一個法律戰場,先是臺北地院、澎湖地院有判決否認了配偶可以依「配偶權」來起訴出軌的另一半後,最近臺南地院又有一個判決,法官援引德國詩人、哲學家尼采的名言「愛情不會成為一種制度」,判決出軌的一方不用負擔民事責任。

  原本在釋字第791號解釋案中,支持通姦除罪化的論點之一就是民事賠償可以取代刑事責任,要求大法官應該要直接宣告通姦罪違憲,不要等立法院去討論是否要廢除,只是在大法官回應這樣的主張後,連帶民事法院越來越多見解,否認通姦行為的被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回過頭來反而可以看出,通姦罪的廢除,連帶影響到通姦民事責任的廢除。

  「尼采法官」在這次的判決中提到:「……本判決認為依照我國現行法規範,無法推導出配偶權的概念,而婚姻的幸福美滿,牽涉夫妻間對於婚姻經營的價值選擇,屬於思想自由的人格權範圍,亦屬於不適於入規範化的主觀概念,均無民法第184條第1項的適用問題通姦不用負民事責任?聽「尼采法官」怎麼說。乃自然人之人格均有各自獨立的本體,擁有獨一無二的心理與靈魂,本質上人與人之間並無優劣良窳之分(所謂優劣良窳,實根源於外在物相世界、社會群體互動之下漸次形塑的劃定與預設,並非人的心靈本質),因此,凡屬人與人之間的比較優劣思維,均有將人擲入物化質體的思維傾度,並非可以正視己身人格心靈世界的途徑;夫妻之間的婚姻生活,其各方主客觀因素均有導致夫妻走向心理困境的可能,此等困境植根一方與他方認知其配偶對於婚姻關係有所背離,此背離又根源於一方或他方對於婚姻的畫設,此部分即涉及夫妻之間諸多想法觀念的相互衝擊與了解,並非民法上的慰撫金制度得以重新或從旁賦予其婚姻撥雲霧開的意義……」,本質上可以說是否認了民法第195條第1項的身分法益中包含「配偶權」的意旨,實質上對該項所稱的「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進行了一次違憲審查,「尼采法官」基於自己的價值判斷和哲學觀,認為要求出軌者負民事責任並不合理。

  此種判決是可以上訴到第二審,過去一審否認配偶權的見解,就被二審法院給推翻了,畢竟無論憲法到底有無保障配偶權,總是會保障民眾的訴訟權,一審法院判決就算如何有道理或是沒道理,原則上都應該保障當事人上訴獲得救濟的機會,此次「尼采法官」的個人見解是否能被二審法院支持,就要看當事人事後上訴的結果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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