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報載新竹一名車主,把愛車停放在路邊,結果凌晨竟被不明人士惡搞,整台車被塗滿黃色的油,車窗、車頂、擋風玻璃和後照鏡全都遭殃,車主氣得報警,警方獲報後卻表示,由於車子沒有遭到破壞,因此沒有辦法提告毀損罪,車主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然而,車子遭他人塗滿黃油,難道真的完全無法可管嗎?
就刑法上毀損罪之要件來看,按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而毀損罪要件之行為是「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以司法實務歷來的見解來看,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47年度台非字第34號判例參照)。而其中所謂毀棄,指毀滅、拋棄而消滅物之全部效用或價值之行為;所謂損壞,係指改變物質之形體而減損物之一部效用或價值之行為;至致令不堪用,則係指未變更物之形體,而消滅或減損物之全部或一部之效用或價值之行為而言。所以,以本新聞事件來看,塗抹黃油是不是一定沒有對車子的玻璃、烤漆或排雨管路等等造成減損效用、價值呢?此部分可能是需要繼續探討的問題。所以,並不能直接說車子未遭到破壞就直接認定不成立毀損罪。
而以司法實務上類似這種遭他人潑油、潑漆等看似可以回復的污損案例,也不完全是不能成立,例如: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84號判決:「再依一般社會通念,鐵捲門、牆壁等之裝潢外觀,在設計上除原有功能之正常使用外,尚有整潔、美觀之特殊功能。查被告共同噴漆或唆使他人潑灑紅色油漆之舉雖不致使鐵捲門、牆壁、地板喪失效用,惟仍足致該等物品之外觀受潑漆覆蓋,致原有之外形發生顯著不良之改變,而喪失其整齊、美觀功用。」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60號判決:「次按大門本身就房屋建物而言,除具有防竊功能外,尚具有美化房屋外觀之效用,而油漆本身則具有永久固著之特性,將油漆潑灑於物體之上,非一般清洗方法即可輕易去除,苟欲恢復物體舊觀,非以重新粉刷覆蓋或以化學藥劑洗滌之方法恐難達成,故將油漆潑灑於房屋建物之大門,將嚴重影響大門之外型美觀,應已達減損大門之全部或一部之美觀效用或價值,而致令不堪用之程度。」
-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124號判決:「本件被告坦承有以市售鐵樂士噴漆及果膠等物,對告訴人營業用計程車噴灑,卷內也有相關照片可佐,被告噴灑之位置,均屬汽車外觀,除擋風遮雨及防盜等功能外,也有表彰車輛外形美觀之效用,被告噴灑之結果,告訴人已無法再使用該營業車輛載客,顯然影響美觀功能效用,而鐵樂士噴漆及果膠,均有相當期間固著之特性,被告既然持以使用,對此自難諉為不知,且依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所述,也稱必須另外以化學藥劑洗滌,再送汽車美容才能回復等語,可見該外觀功能效用減損之程度,需耗費相當之勞力、時間及費用始可回復,非可輕易即時除去,按上說明,被告之行為已屬減損物之效用之毀損行為,且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自應構成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所以就上開司法實務見解來看,本案的「黃油」,雖然對汽車的車窗、車頂、擋風玻璃和後照鏡沒有發生功能上的永久減損,然要清除該黃油,勢必需耗上一番功夫;況且,黃油潑灑上去時,就已經對汽車的擋風遮雨、防盜、車輛外形美觀等功能有相當的減損。所以,就新聞案例來說,還是有可能成立毀損罪的!因此,千萬不要看了新聞之後就跟風模仿,對他人愛車隨意惡搞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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