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連署之相關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刑責

                新聞報導指出,新竹縣新埔鎮代表會主席王增基,涉嫌提供400元獎金給予幫忙鴻海創辦人郭台銘連署的民眾,新竹地檢署指揮警察執行搜索、拘提、傳喚等偵查作為,並經法院裁准羈押禁見。郭台銘辦公室則發出兩點聲明:一、郭台銘辦公室並不知道案情,亦不知悉相關人員,再次呼籲民眾遵守法律,切勿以身試法。二、郭台銘辦公室重申連署「三不三要」原則,「三不」是絕對不能有金錢對價關係、不能有不當利益、不能偽造個資。「三要」是要遵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要正確填寫連署資料、要慎防詐騙或有心人士竊取個資。

                關於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提供金錢給連署人也會有賄選的問題嗎?其實,不論是賄賂「有投標權人之人」或「連署人」,都會有很嚴重的刑事責任。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對連署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或不為連署,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就算還未登記為總統參選人,但是在連署過程也不能對連署人有任何不正賄賂行為總統副總統連署之相關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刑責。不過,這裡有一個問題?給多少錢算是賄賂連署呢?

                多年前,法務部曾訂一個標準,候選人發放「文宣品」在新台幣30元價值以內不算賄選,反之則可能構成,但這只是行政機關的標準而已,法院仍會視個案之贈送物品有無左右選民意向來判斷,實務判決曾說:「除了審酌行為人可能之主觀犯意外,亦應斟酌該餐點食物客觀上是否可能影響選民之投票意願,參酌一般社會通念,為綜合考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93號判例意旨則說:「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

                 不過,法務部所講的30元參考標準,最高檢察署在去年10月間提出了最新的說明,可供參考。依最高檢察署111年10月12日新聞稿內容,《文宣附著於價值新臺幣30元以下之單一宣傳品是否涉犯刑責,應由檢察官視具體案件而定》:「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有關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30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及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茶水及餐飲者是否構成賄選,應視具體個案就行賄、給付之標的,主觀上有無行賄意圖及客觀上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願,由檢察官蒐集相關事證後綜合研判。理由分述如下:

一、端正選風過渡方式

過去所訂「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 30 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係20餘年前,政府為端正選風之過渡方式,現今民智已開,人民已逐漸建立不應以手中的選票換取金錢、餐宴或高額禮品等不法對價,候選人應以政見及政績爭取選民之支持,始為民主法治之正軌。

二、價格認定易生爭議

候選人所送物品之價格,係採用建議售價?實際買受價?成本?或如自國外進口貨品,以國外當地價格?離岸價?或臺灣價格?等易有爭議。

三、避免化整為零

候選人之宣傳物品雖為價值輕微之禮品,如專用垃圾袋、小包白米等,但如多日發放,無異以化整為零之方式,迂迴逃避刑責,所以仍應審酌發放時間、地點及次數,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此仍須視實際案例個別研判。

四、發放宣導品衍生走路工問題

候選人為發放宣導品勢必聘僱工讀生或工作人員,依現行實務,衍生發給工作費、活動費、車馬費等賄選問題。

五、對於無資力或青年從政造成不公

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競爭激烈,如候選人贈送宣傳物品,雖主觀上係為加深選民對其印象,但對於財力較淺或年輕之候選人,產生不公平、不利之因素。

六、參考日本選舉罷免法第 138 條第 1 項規定

「任何人均不得以進行有關選舉拉票或使人行使投票或不投票為目的,進行逐戶的登門訪問」違反最高可處一年有期徒刑,亦即日本候選人連「戶別訪問」都被禁止。因此我國類此上揭贈送禮品,易生瓜田李下賄選之嫌,亦應逐漸禁止。

                 由上可知,法務部原本訂了一個小小30元數字標準,如今數字不見了,變成「應視具體個案就行賄、給付之標的,主觀上有無行賄意圖及客觀上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願,由檢察官蒐集相關事證後綜合研判」,變成這樣的標準,大家看懂了嗎?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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