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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上,這是一個不難的問題。情理上,這是非常困難的問題。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二種,若一方變成植物人,就喪失行為能力,也就無法意思表示協議離婚,這時就只能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了。可是,當配偶變成植物人,是要用民法哪一條、哪一款請求離婚呢?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同條第2項則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通常,多會以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作為離婚請求事由。

  最近就有類似的新聞案例,報導指出,某王女與何男結婚不到二個月,先生突然昏迷而罹患水腦症與腦血管動靜脈畸形,經手術後仍重度癱瘓陷於昏迷狀態,除了缺乏表達能力與行動能力,已喪失意識而無法自理生活,雙方未育有子女。王女在此情況下,主張丈夫癱瘓臥床已逾一年半而無意識,已構成雙方繼續共同生活及維繫婚姻感情障礙,二人無法與一般夫妻間正常溝通與交流,誠無夫妻實質共同生活可言,更無法保持婚姻圓滿、安全及幸福,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

  不過,公公則主張王女是為了逃避責任及扶養義務,而背叛了婚姻,雙方應該要相約白頭偕老及互相體諒,而如今正是需要王女協助照顧之際,卻選擇對簿公堂、急於抽手,逃避責任及扶養義務,這已經違反善良風俗及婚姻契約本意,請求法院不要同意判決離婚。

  然而,法院慮及先生需長期使用呼吸器,及其生理心理、社會功能均具嚴重障礙,無法與外界為正常溝通,而夫妻共同生活重在溝通協調與互動,先生既無法自理生活,顯然也無法與太太共同經營正常婚姻生活,嚴重影響夫妻共同生活,法院審酌雙方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則強以婚姻制度約束雙方,使破裂的婚姻勉強繼續維持,僅是催生一不幸家庭,有違婚姻目的,故認為雙方確已無由共同協力維持婚姻家庭圓滿與幸福,且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乃判決離婚。

  這種情況,要說誰是誰非,並沒有定論。只能說法律是在情理上作最低限度的要求,在這個案例裡頭,可能因為雙方沒有小孩,雙方存在夫妻關係時間還不算很久,再考量總總情況,而最後只能無奈的判決離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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