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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為了避免有公務員利用自己的公權力,圖利自己或自己的親屬,設置許多利益衝突的防弊規定,凡是自己任職的機構或是指揮監督的單位,除非法律允許,否則都不能和自己或自己的親屬做生意。但如果公職人員是地方議員,那他的親屬可以和地方政府來往嗎?這就要看議員和地方政府之間,符不符合「監督」的關係了。

  近日有新聞報導指出,有位高雄市議員的老公是食品材料商,卻投標高雄市政府合作社受託辦理的標案,有人質疑這違反了前述利衝法的規定,遭監察院重罰一百多萬元,議員老公不服氣,提起行政訴訟,目前一審遭行政法院駁回。在這件案子中,單就議員老公的公司或廠商投標的行為,其實沒有被利衝法所禁止,只要是公開招標的案子,就算是公職人員本人或是關係人,仍然可以進行交易,利衝法第14條第1項設有例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只是防弊起見,同條第2項也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即廠商必須要在投標之初,表明自己和公職人員的關係,讓招標機關有審查、監督、防弊的可能,畢竟公開透明,才能贏得民眾的信任,然本案中議員老公的公司被監察院指稱並沒有表明身分,所以依照同法第18條認定違反第14條第2項之規定加以處罰。

  議員老公不服,認為議員和市政府合作社不屬於利衝法第14條第1項所稱的「監督」關係,然法院認為:「本案消合社依政府採購法及該社代辦學校午餐各項食材供應作業要點規定,受高雄市立各級學校委託辦理午餐食材採購,執行招標、決標等公權力行為,於受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並受委託學校之監督;又高雄市政府各該主管業務依地方制度法第35條、第48條等相關規定,係受高雄市議會議員之監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公立學校,自為議員監督範圍所及,則本件消合社受高雄市立各級學校委託,所涉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自有利衝法第14條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合作社是受市立各級學校委託辦理採購,此時視同公權力機關,而各級學校和上級機關教育局都在議員監督的範圍,所以符合利衝法第14條的定義,認為機關裁罰無誤。

  由於本件尚能夠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後結果如何,就有待當事人間的攻防才能判斷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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