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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立委在關於流感疫苗的採購議題上,主張要將高端疫苗的生產公司列入黑名單,立委主張對方「在新冠疫情期間的良率偏低、延遲交貨、採購契約封存,難道不應該列入黑名單?」,或許大家不知道黑名單是什麼?哪些理由可以將廠商列入黑名單?

  所謂採購黑名單,指的是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包含「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立委或許想主張其中幾款情形將高端疫苗的生產公司列入黑名單,只是這些必須要採購機關就上述規定作出認定才行。

  履約類的黑名單條款,包含得標後拒絕訂約、驗收不合格且情節重大、驗收後不履行保固且情節重大、可歸責於廠商而給付遲延且情節重大、違法轉包、可歸責於廠商導致解除或終止契約且情節重大等情形,除了違法轉包外,都要有情節重大為依據,否則就算有拒絕訂約、驗收不合格、履約遲延、不履行保固等情形,也不當然就會被列入黑名單。

  只要沒有被列入黑名單,政府就無法依照採購法將廠商列為拒絕往來戶,所以要講黑名單前,得先看看具體個案,機關有沒有做出這樣的認定、客觀上符不符合這樣的情事,否則要求政府單方面不得向特定廠商進行採購,恐怕未必符合平等原則。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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