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與救濟

   近日高教工會召開記者會,指稱有部分私立學校有不正當採購情形,教育部對此表示,此部分會移送檢調處理,若符合政府採購法的要件,更要適用該法的規範,然政府採購法原則上只對公部門或國營事業有拘束力,私立學校包含在內嗎?

  原本依照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實是不包含私立學校的,但偏偏第4條又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也就是非屬第3條之單位,如果個案上辦理採購,受政府機關補助半數以上金額者,也會適用政府採購法。

  而私立大專院校等教育單位,受教育部補助的情形非常常見,因為私校的學雜費調整,常常受教育部干預,以至於教育部總得彌補私校不能調漲學費的損失,就是以預算來全額或大額補助。這時候即使是私立學校,該筆採購若受補助之金額達半數以上者,仍然要適用政府採購法才行,所以教育部原則上會要求私立學校的採購內規要仿效採購契約範本來處理,例如以往教育部就有頒布《101年度獎勵補助經費執行特別提醒注意事項》,其中特別強調:「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條之採購案(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於招標文件列示特定廠牌且未標示『或同等品』字樣、第1次開標等標期未達14日且未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予決標等,均有違『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應予改進。」

  所以,可別因為是私校,就認為採購案當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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