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車禍損害費用之詐欺問題 2

  發生車禍後,受害人得就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害請求肇事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必須就實際損害或可能的損害向加害人請求,若明明無此損害,卻以此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可能會構成詐欺罪。

  最近就有一件類似案例,新聞報導指出,有甲乙二姊妹共乘機車,與丙女所駕駛的轎車發生車禍,而受傷的甲乙二人主張,因傷被迫放棄出遊,然不能退費造成損失,進而要求丙女賠償。不過,丙女無法接受甲乙提出的和解金額,而未達成和解。該車禍因為是丙女未注意有無來車而貿然迴轉,與從對向直行而來甲乙共乘之機車發生撞擊,甲乙分別受到手腳擦挫傷、胸壁挫傷,後來,對丙女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丙女主張有誠意和解,但是甲乙開的價格太高付不起,所以未能和解,後來法院因雙方沒有和解,判決丙女拘役得易科罰金,而未判決丙女緩刑。

  丙女在車禍案件審理期間,瀏覽甲乙姊妹的臉書,發現姊妹兩人求償時宣稱有些已報名繳費的旅遊行程,因車禍受傷不能成行、也不能退費,但臉書竟有二人如期出遊照片,包括事發不到一個月,就去潛水、去日本旅遊,之後還去露營等等。丙女遂將甲乙事發後如期參加的旅遊活動,虛報為因傷被迫放棄且無法退費,欲向她求償共約八萬元,使她信以為真,後來因調解破局而沒受騙付錢,但卻讓丙女失去判緩刑的機會,所以提告甲乙姊妹詐欺未遂。

  甲乙則抗辯表示,確實因車禍受傷,因為非健康身體的出遊、潛水、露營等等,對他們來就是有受到影響;其次,甲乙還辯稱求償清單所列款項無法退還的團費,不是最終求償的金額,並表示有些行程沒辦法玩等語。然而,檢察官認為,甲乙姊妹已去玩過的旅遊活動,就算是帶傷前往,也不像兩人所稱因傷被迫放棄還不能退費,兩人卻把些旅遊活動費用納入求償範圍,明顯不實在,存在不法所有的詐欺意圖,因此依詐欺取財未遂罪嫌起訴姊妹倆。

  發生車禍後,被害人得就加害人造成的損害請求賠償,請求的範圍就是要填補被害人的損失,若無損失就不能請求,被害人不能因請求而得利,只能填補損害。由此案例可知,若因為受傷而取消行程無法退費,該部份確實可能列為損失,但是沒有取消行程當然就沒有無法退費的損失,在談論和解時,若謊稱該部份損害,就算最後未達成和解,但是因為已有詐欺意圖,並進而為詐欺行為之著手實施,因是對方沒有交付財物,這時還是可能構成詐欺未遂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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