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停車糾紛發生在新北市三重龍濱路上,22日晚上6點多,林小姐準備到附近找朋友,好不容易看到路邊停車格,準備停車,結果卻發現倒車時,突然出現一輛計程車,從後方直直把車停到車格內,女駕駛簡直傻眼,下車指控對方插隊,結果衝突一觸即發,雙方就在大馬路上爆發口角,因對方態度惡劣,為了不想惹出事端,趕緊開車離開。藝人陳仙梅之前也曾發生車位被搶佔的狀況,事後在臉書分享也引起網友一片熱議。
休假期間,許多民眾選擇開車出遊,移動上方便也較舒適,然而在寸土寸金的大都市,或是熱門商圈、景點地區,車位往往一位難求,抵達目的地後又要花費二、三十分鐘尋找停車位並不是少見的狀況。而現行法令針對排等停車位的先來後到問題,到底是先停先贏、還是先到先贏?目前並無明確規定,因此常常發生有人為了爭搶停車位爆發糾紛,而有些駕駛甚至會直接讓親友先行下車,以「肉身」先佔住遠處的停車位,但這樣「佔車位」的行為不僅危險,也有觸法的可能性。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4款:「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因此,不論行人是以站姿或其他方式佔據停車位,都有可能面臨新臺幣三百元的罰鍰。惟須注意的是,依照交通部94.08.17.交路字第0940046120號函之本文內容:「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條第 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已對道路為列舉性與概括性之說明…另如私有道路不符上開規定所稱之『道路』範圍,自不能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之規定。」,因此肉身佔據停車位,惟有限於佔「公有停車位」時,方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若是私有土地,像是景區私人停車位、百貨公司大型賣場停車位等,原則上就不歸前開法律條文來管了。
排隊守序是文明的表現,爭搶車位或許未違法,但仍有道德上的檢驗,而肉身佔據車位更是會讓自身陷入危險之中。所謂「退一步海闊天空」,遇到這些狀況,千萬要小心,不要為了爭搶車位,破壞了出遊的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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