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或誹謗會構成刑事責任,民事會有賠償責任。一般來講,「公然侮辱」造成他人名譽受損,法院判賠金額會是多少錢呢?我們先瞭解法規的規定,再舉幾個曾經判決案例供諸位參考。

  民法第184條規定,「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另「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其次,「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及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可參)。」

  最近有件新聞案例可參考,某家族在殯儀館舉行告別式,姑姑不滿姪子媳婦而指責是否曾煮過一餐飯給公婆吃及罵姪子和姪媳婦「俗仔」、「畜牲」等語,姪子及姪媳婦則提訴求償共200萬元精神慰撫金,法院則認為為姑姑所言,已貶抑晚輩人格,但僅需賠償姪子4000元、姪媳婦8000元。

  第二個案例,A與B因擺攤搶地盤發生爭執,A當街辱罵B「妳就是犯賤啊」,B不甘受辱,提訴求償10萬元,法官認為A觸犯公然侮辱罪,民事部份則判賠2萬元。

  第三個案例,C女和某鄰居一家人,長期不合,C女在家門口燒金紙,鄰居正巧要開車出門,被擋住去路而用腳移動一下金爐,引來C女不滿,當場出言怒罵「垃圾」,這件罵人的民事賠償請求,法院判賠8000元。

  第四個案例,J男在排班表上G姓同事簽名欄內書寫「幹」,遭對方提告妨害名譽、民事求償精神慰撫金二百多萬元,法院則認為對人表示「幹」字,依日常生活經驗帶有侮辱、輕蔑意味,讓人難堪,同事看見也會質疑、議論,確實侵害名譽,審酌兩造社會地位等,判賠5000元。

  第五個案例,某甲公然在乙之機車上,張貼寫有「○○○你老婆給你當烏龜你老婆ㄐ巴很大洞很多水」之類的對被害人心理及人格上貶抑之紙張等語,這件則是判賠精神慰撫金5萬元。

  不過,也有個案較殊殊的政治人物之間的誹謗、公然侮辱,在造勢場合或政論節目等,多次對另一名政治人物說貪污歪哥、卒仔囡、臭卒仔、垃圾人等,曾被法院認定有誹謗及公然侮辱,第一審法官審酌兩造社會身分、地位、教育程度、財產經濟狀況、工作與收入、被告事後之態度及所受之刑事懲處、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判決精神慰撫金120萬元,這是有誹謗又有公然侮辱,又屬多次行為,且知名政治人物的罵人事件,算是比較特殊的例子。

  大體上來說,罵人的民事責任賠償金額,大多是在數千至數萬元,除了殊特的情形,才會有比較高的判賠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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