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有少男少女不想上學而翹家,爸爸媽媽心急如焚,然後小孩被警方找到,原來是跟網友或其他人同居等狀況。這時,載走少男少女,或是同住的人,會有刑事責任嗎?
最近就有類似新聞,有二名14歲同班國中少女失蹤,家屬向警方報案,警方追查後在某出租套房找到二名少女,發現他們正和二名成年男子在看電視吃東西,
警方調查二名國中少女因為傳話問題造成誤會及衝突,校方介入調查後,請少女的家屬到校處理,事情處理妥當後,少女卻在放學後沒回家。涉嫌帶走二名少女的二名男子都已成年,是少女剛認識不久的男友,他們向警方供稱,是因為少女不想上學,才帶著她們出去玩,不料惹出這麼大的風波,警方不排除將二名男子依《和誘罪》移送法辦。什麼是和誘罪呢?
若有侵害家庭和諧安全生活等行為,嚴重一點的會有刑事責任,刑法「妨害家庭罪章」就此有所規範,例如:把未成年少女拐離家庭同居,或強迫未成年少男去賣淫。
刑法第240條第1項:「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1條第1項:「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大原則來說,和平的把人帶走叫「和誘」,強行把人帶走叫「略誘」。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44號刑事判決意旨:「所謂『和誘』,在客觀要件上,係指行為人引誘,而得被誘人自主之同意,使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謂。」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309號判決意旨:「略誘罪之成立,須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之手段而拐取之者為要件,若被誘者有自主之意思,或並得其承諾,即屬和誘範圍,不能以略誘論。」
無論和誘、略誘,都是刑事犯罪!不要為了貪玩將未成年人帶回家同居或整夜不歸,尤其是不要跟不熟的網友到處亂跑,愛你/妳的人真的會擔心!而且,不要搞到變成刑事案件,這樣事情就大條了!年輕可以不留白,可是不要挫大賽!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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