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為正式的「道長」以前,除了參加一個月的基礎訓練外,還必須完成五個月的實務訓練,實務訓練除了撰寫相關書狀外,還包括隨同指導律師出庭這項學習項目。而學習律師在實務訓練期間,會拿到一張「學習律師證」,這樣是否就代表學習律師可以如同律師般在法院或檢察署通行無阻呢?但偏偏答案往往不是我們想像中那麼簡單!

  在偵查程序,為了避免妨礙偵查作業,我們常常會聽到「偵查不公開」,但如果我是學習律師,也是被規制的對象嗎?難道不能隨同指導律師的腳步,進到偵查庭或詢問室等一睹指導律師的風采嗎?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質疑,建議各位除了拿出學習律師證外,更應該隨身攜帶法務部的函釋,主旨便明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准許學習律師隨同經選任為辯護人之指導律師在場見習,並宜在偵查庭增設學習律師席位。」(97年7月22日法檢字第0970802610號)。

  相較於不公開的偵查程序,公開審理的法院應該就沒這些問題了吧?依照法庭旁聽規則,除依法禁止旁聽者外,均許旁聽,但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喧嘩或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等。因此,不管是不是學習律師,人民都有權在公開的法庭旁聽,但如果我是學習律師突然聽到指導律師的名言佳句或是法官的不知所云,想抄寫記錄下來的時候,卻聽到法官:「是在抄什麼?我必須維持法庭秩序!」該怎麼對應?這時候千萬不要緊張!要不疾不徐地拿出司法院的函釋(100年10月14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000025703號函),畢竟,只是在法庭筆記,並未妨害法庭秩序之行為,自應無禁止之理由!

  上述的這些函釋雖然已經公布許久,但仍舊有不少學習律師被拒於門外或被質疑相關行為,所以還是老話一句「自己的權利要懂得自己爭取」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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