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化粧品」常常會有誘人的廣告內容,才能吸引人。不過,太誇張可是不行的喲!

  所謂「化粧品」,是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    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第2項規定:「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但是,實務上卻不少業者常違反前述規定而遭裁罰。

  然而,根據新聞報導,台北市衛生局公布108年違規廣告查緝成果,食品、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共開罰一千多件,裁罰金額六千多萬元,其中化粧品裁罰件數最多、金額也最高,值得消費者注意。違規化粧品以宣稱除皺、除紋類佔最多,其次為宣稱消炎、消腫類,再來是除斑、防曬類。主管機關也提醒民眾,化粧品僅施於人體外部修飾容貌等,並不具醫療效能,請勿聽信誇大的廣告,更不要相信有醫療效能的化粧品。

  食藥署業管人員曾舉洗髮精為例,說明「毛囊」是人體組織器官的名稱,若洗髮精包裝或廣告宣稱可活化「毛囊」算是誇大,若寫成活化「髮根」則不算違法。此外,若再稱可治療禿頭,生長頭髮,則可能被認定是有療效宣傳行為,可能被裁處60到500萬的罰鍰。

  實際上,化粧品廣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可是有很高的罰則。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20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四項所定準則有關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化粧品廣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的罰則很高,表示行政違法性頗重,消費者在選購化粧品時,可千萬不要被虛假的廣告給騙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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