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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接連接到詢問在父母去世後,持存摺、印章提領父母存款以因應醫療費、喪葬費用等支付,但嗣後卻遭其他兄弟姊妹提告民、刑事糾紛,民眾大都一頭霧水,今天就來說說可能會發生哪些法律問題。

  案例:彰化有位施姓老翁過世隔天,長子即指示兒子到農會、銀行等地將老翁存款領出,雖然長子辯稱這筆錢是要用來支付喪葬費用,但仍遭其他弟弟提告詐欺及民事求償……

  依民法第1148條前段、第1151條規定,自繼承開始時至分割前,被繼承人財產已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而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其權利義務因死亡而開始繼承,由全體繼承人承受,故關於遺產之法律行為,自當由全體繼承人為之,不得再由他人以其名義代為法律行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判字第118號刑事裁定可參)

  也就是說,人一旦過世,所有的權利義務就隨即停止,而由全體繼承人承受其權利義務,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不得任意動用或支配。但實務上經常發生少數繼承人趁著被繼承人快過世或剛過世時,趕緊將被繼承人帳戶內存款領出,作為他用或備用。然事實上,過世當下,存款就被視為遺產了,不論是誰都不能動用,否則會有觸法的可能。而實務上最常見的觸法,在刑事上乃屬竊盜、詐欺(取款)、侵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過戶)、行使偽造文書(蓋章)等罪名,民事上則有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問題。

  上開新聞案例,地方法院刑事法官認為,縱使長子有獲得父親授權管理存款,但當事人過世後其存款就視為遺產,在未辦理完成繼承手續之前,不管是誰都不能擅自動用,更何況是冒用已過世人的名義去領錢,故分別判處長子(教唆)及其兒子3個月、7個月有期徒刑,並將先前提領的110萬元全數沒收。

  在這裡要再次提醒,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擅自領取其存款,是違法的行為,就連被繼承人過世前若已病重或意識不清,在經手其帳戶提領等事宜時,亦宜謹慎為之,以免涉及相關法律糾紛。

  生活上各種細微問題,如果一個不慎,縱使本意是好的,比如醫療費、喪葬費的支出,現實上就是需要金錢給付,但有錢卻都在戶頭內無法動用,確實會造成很大困擾,最好的方式就是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後方才動用,家和萬事興,方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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