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常發生勞工因為發生職業災害,造成死亡而向雇主求償鉅額損害賠償的事件,因此,雇主對於這部法律一定要詳加瞭解。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第2項規定:「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像最近就有一件類似的新聞案件,宋先生受雇從事水電工作,某天與同事前往某國小檢修視聽設備時觸電,送醫後宣告不治,宋先生的偶配及子女,因此主張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向雇主提出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擔任水電工的宋先生和同事至某國小檢修視聽教室的投影設備以及更換線路,宋先生爬上天花板和樓板間的空隙時,趴在輕鋼架上剛好移動所使用的鋁梯,鋁梯碰到裸露的電線形成迴路,導致觸電休克死亡。
宋先生家屬方面主張,雇主未替員工準備「電工安全帽」以及「其他防護器具」,也未依法令督促員工在作業時穿戴安全帽以及絕緣手套等防護器具,因此求償一千屬萬元。雇主方面則抗辯,受雇人宋先生領有專業證照,當天進行的是弱電工程,公司已提供足夠的防護器具。
然而,判決認為,被害人作業時只配戴「棉質手套」,雇主若督促員工作業時須確實穿戴工程安全帽、絕緣手套等安全護具,或妥善教育員工正確施工安全知識,要求員工確實注意施工環境安全,先確認附近有無裸露電線,避免觸碰,宋先生就不會觸電死亡,因此,認定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應負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判決也認為,被害人具有技術證,應該有安全知識,卻疏忽施工前先檢視環境安全,亦有過失。亦即,民事責任部份,法院審酌事故發生原因、過失情節輕重等,也認雇主與被害人應負相同責任,判決雇主應賠償家屬二百屬萬元。
所謂的職業災害,是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由上述案例及觀察職業災害的定義,懇切提醒雇主們,若勞工有從事相關危險工作時,應注意各種安全維護的措施或教育訓練等,以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以維護勞工的生命安全,並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民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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