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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聽到去債務人家討債,在附近貼欠債不還的海報或是撒冥紙等等之類行為,之前曾經有因為貼海報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不過,也有債權人到債務人家裡或辦公室灑冥紙,被債務人反告恐嚇罪的案例。
  但是,單純撒冥紙到底是否會構成恐嚇罪嗎?
  最近有一個類似的新聞案例,劉先生不滿黃小姐欠錢不還,跑到黃小姐的辦公室外面撒冥紙,債務人黃小姐則提告恐嚇罪。
  不過,檢察官最後給予不起訴處分。檢察官認為依民間習俗,冥紙為一般人供奉亡者是供往生者在陰間使用的貨幣,為一般人供奉亡者、祭拜往生者的用品,帶有不幸的寓意,若對尚在人世的人撒冥紙,有提供對方赴陰曹地府盤纏或對方沾染晦氣,有詛咒死亡的意思。然而在本件,檢察官認為被告只是單純的撒冥紙,並沒有詛咒告訴人死亡,或是以筆畫殺人手勢,或寄送槍彈、刀械等等恐嚇行為,所以只是單純的發洩情緒,是屬憲法保障的言論範圍。此外,在本件被告撒完冥紙後,還有敲告訴人的門,而被告看到債務人開門就跑掉了,所以被認為除了撒冥紙,並沒有再對告訴人作出言語等其他恐嚇行為,雖然有詛咒沾晦氣之意思,客觀上仍非屬恐嚇行為。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基本上,所謂恐嚇行為,必須要讓對方感到害怕而產生畏怖之心,假若只是觸霉頭而感到不悅,二者是不一樣的。也就是說,詛咒與恐嚇二者雖然有時很難劃分其界線,不過仍可以由受訊息者的客觀狀態進一步判斷之。
  最後應強調,欠債不還固然可惡,但是以撒冥紙的方後討債,一不小心還是會出問題的。例如,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假若被法院認為違反善良風俗的方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就算不構成恐嚇罪的刑事責任,仍可能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當然啦!欠債還錢,一切平安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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