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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今天宣告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民法現行婚姻的相關規定,未保障同性婚姻的部分違反憲法婚姻自由與平等權的保障,因此在解釋宣告後二年失效,至於要以何種形式來保障同性婚姻,則交由立法院決定,但如果立法院在二年之內沒有完成修法,大法官則直接宣告同性婚姻可以適用民法現行婚姻的相關規定處理。

  大法官本號解釋有幾個重要的地方,首先是讓同性婚姻讓台灣於二年後合法化,預計成為亞洲第一個允許同性婚姻的國家;其次,基於平等權宣告原本不許同性婚姻的相關法律規定,可能意味如果法律規定有歧視同性與異性戀者的情形,原則上會違反平等權;但是,對於要以何種形式保障同性婚姻,大法官會議並沒有要求一定要適用相同的規定,不是直接認為同性婚姻直接適用民法規定,而是允許立法院和主管機關可以在兩年之內修法處理,換言之,就有容許以例如《同性婚姻保障法》之類的專法來保障同性婚姻的可能,當然,專法如果有歧視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的地方,未來仍然可能被宣告違憲;最後,如果立法院和主管機關在兩年之內,逾期未完成修法的時候,同性婚姻就可以直接適用民法的相關的規定。

  預計未來同性婚姻爭議的戰場將會移到立法院和主管機關,兩年內是否能完成修法,到底會另外制定專法,還是會修改原本民法婚姻篇章的規定,會是未來的重點。但如果兩年之內未完成修法,當事人可以直接適用既有關於婚姻的規定來保障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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