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因為憤怒或吵架而對他人出言不遜,也許是詛咒,或許是恐嚇,這在法律上有何不同呢?最近有類似的新聞案例,被告抗辯生氣詛咒對方,被害人則主張對方是恐嚇行為。法律上,詛咒他人可能只是不道德的行為,並非犯罪的行為,恐嚇他人則是構成刑事犯罪,是有千差萬別的。
新聞指出,顏小姐以手機傳LINE「1呎8我準備好了」、「一起死吧」給劈腿的男友,男友心生畏懼提出恐嚇告訴,指稱女友恐嚇持刀要殺伊。被告顏小姐則辯稱曾聽人說拿1呎8切腹,才會隨口提出「1呎8」三字,並不知道這是什麼東西,否認有恐嚇男友的行為。顏小姐與被害人曾經是男女朋友,女方懷疑男方劈腿,所以傳了訊息「1呎8我準備好了」、「一起死吧」等文句給男友。男友指訴對方發簡訊恐嚇提及1呎8,並謂1呎8就是民間講的武士刀或小刀,並說此非單純詛咒,而是要對他不利的意思。女方說因男友劈腿才會一時憤怒說氣話,要詛咒他而已,所謂1呎8是指她準備自殺的意思。然而,法官根據顏小姐另傳訊息,先後有提到「我要報仇」、「欠我的拿你跟慰安婦的命來還都不夠」、「去死吧」、「只要你死」、「為什麼不被車撞死……..,由於內容有許多死的字眼,法官認定顏小姐意指持1呎8即刀子要對男友不利,構成恐嚇罪。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如果以言詞或動作或行為造成他人心生畏懼,例如恐嚇打殺,或是威脅要毀損車輛,或是虛造誹謗他人名譽之事,都有可能夠成恐嚇罪。像是本件,雖然我們可能不知道1呎8是什麼東西,但是被告、被害人可能都知道是刀子的意思,因此,就算不是直接說拿刀殺對方,但意思是一樣的,對方收到此訊息,假若感到害怕就構成恐嚇罪。
然而,若是單純的詛咒,就不一定會構成恐嚇罪,例如憤恨一個人,而說出詛咒祖宗八代之類的字眼,不見得構成恐嚇罪,因為只會讓對方生氣及憤怒而已,並不會感到害怕。不過,有時候因為詛咒與恐嚇的界限不容易區分,一不小心,有時候詛咒行為就會被認定是恐嚇罪,下次生氣吵架時,還是理性一點,免得惹來牢獄之災。
- Aug 09 Tue 2016 11:16
詛咒與恐嚇的刑事責任問題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