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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一位姓男大學生加入臉書「踩踏俱樂部」社團,花了二千元體驗被高跟鞋踩踏的感覺。啥毀?就是讓正妹穿高跟鞋正面踩、背面踩。大學生加入臉書「踩踏俱樂部」社團。大學生想要感受被辣妹穿高跟鞋,在身上踩踏感覺,與臉書社團管理員陳先生聯繫後,相約在一間旅館接受「服務」。陳先生找來廿多歲黃姓正妹,穿著洋裝,帶了五、六雙高跟鞋。黃女說會換穿粗跟、細跟不同款式的高跟鞋「踩、踏、跺」,詢問大學生是否接受?大學生答應並配合脫下上衣,躺在地上。後來,因大學生瘀傷沒有復原,對黃女提出告訴傷害;偵查後,檢察官勘驗影片,認定大學生是自願被踩踏,之後的驗傷無法證明是踩踏造成,黃女罪嫌不足不起訴。
  報導又說,黃女要求大學生仰躺或趴著,讓她在胸、腹及大腿間來回踩踏,陳在旁錄影。過程中,黃女問「這樣可以嗎」?大學生回答「還可以」,並喊「舒服、爽」,表情嘻笑;他也曾喊「不要」,但仍任由黃女繼續,最後還說「謝謝女王」。陳幫兩人錄下五段影片,每段五到九分鐘,踩踏時間共約四十分鐘。結束後三人一起去吃晚餐,大學生在同月底又報名被踩踏。之後,大學生指控黃女不顧他疼痛難耐,惡意傷害。檢方指出,影片顯示大學生自願被人踩踏,他又比黃女高大,只要起身阻止,對方便難以繼續,認定黃女罪嫌不足。
    在刑法上,有所謂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例如被害人的承諾。像是被害人同意被搥打至傷,因為事前為被害人的承諾,就可能因為超法規阻卻違法而不構成傷害罪。在本件自願踩踏傷害案件,新聞報導是因為無法證明之後的驗傷是踩踏造成,是否因被害人承諾而不起訴,不得而知。不過在一般輕傷的情況,理論上若符合被害人的承諾而造成的輕微傷害,事後提出傷害告訴,可能會被不起訴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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