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放春假  

  最近勞工抗爭事件頻傳,但有些時候,我們卻會發現,明明是在有工會的企業,但抗爭居然不是由工會所發起,工會在這些事件上,反而是選擇支持雇主,這不禁讓我們懷疑,明明工會是由工人組成,為什麼卻沒有站在工人這一邊?
  要解答這個問題,就要回顧我們兩個月以前那篇《有聽過「御用工會」嗎?》的文章,當一個企業內部的工會,是由老闆派人去成立的時候,這種工會想當然爾不會反抗老闆,所以在日本稱為「御用工會」,美國則稱為「公司工會」,在台灣則更傳神,稱為「閹雞工會」,形容這些工會徒有外觀,出事的時候卻不會抗爭(閹雞不會叫)。在前篇文章裏面也提到,台灣很多工會都是這種「御用工會」,特別是戒嚴、黨國專制時代留存下來的工會都是如此。當然,在很多新興科技大廠,也有這種情形。
  通常這種老闆派人成立的工會,因為是老闆主動成立的,所以通常是在其他工會還沒有成立的時候就成立,因此常常都是「企業工會」,當企業內部有一個企業工會時,就可以排除其他人再成立第二個「企業工會」(工會法第9條第1項)。當然,這不代表工人就不能另外組織工會,工會法仍然允許同一種職業、同一種產業的工人彼此組成職業工會或是產業工會,但是與企業工會相比,職業工會和產業工會的權利比較少,特別是在和雇主談判的時候,如果是企業工會提出要求,雇主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但如果是產業工會或是職業工會的時候,在成員人數太少的時候,雇主是可以拒絕坐上談判桌的(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2項)。換句話說,雇主掌握「御用工會」,不但可以避免這個工會造反,還可以不讓其他人造反,好處多多。
  甚至,在雇主要大量解僱勞工的時候,程序上必須要和勞方代表協商,但這個勞方代表,在有工會的時候是由工會指派,如果不巧,這個工會是個「御用工會」,想必會對於雇主要解僱其他同仁的事情毫不阻撓,完全服從老闆的指示,老闆有這個「御用工會」幫忙,也不用擔心解僱員工會有困難。您看看,這不是好處多多嗎?但對於勞工可就是個禍害了。
To be contin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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