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沒有結婚的徐老先生過逝,留下一間房屋不動產。因為祖父母、父母、法定兄弟姊妹等人也都不在了,房屋乃歸國有。後來,與徐老先生有自然血親關係而被他人收養的的妹妹,終止收養欲繼承該房子,卻因已歸國有,該妹妹就提出訴訟主張繼承權。
新聞案例指出,有位徐老先生沒有成家,十多年前過世留下一間房子,因無人繼承,依程序由國有財產署管理。徐老先生有一位被收養的妹妹知道後,三年前終止收養關係,提告要求繼承徐老先生的不動產,不過,法院認為哥哥死後九年才終止收養,效力不能溯及既往,判決老婦人不能繼承該不動產。判決認為養子女和親生父母、親屬間權利義務,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收養終止後,才會回復和本家的關係,可是「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會受到影響;再則,判斷是否有繼承權,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間為準,此故,妹妹無繼承權利。
我們來看相關的繼承規定,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在本案例,徐老先生過逝時,並無存在繼承人,就算有自然血緣的妹妹,因為已經被他人收養,並無繼承權。因此,發生類似情形時,參考民法第1178條第1項規定:「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第2項規定:「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以上,即為無人承認繼承應經公示催告等相關程序的規定。
最後,參諸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所以在本件,徐老先生的不動產,早就歸屬國庫,就算妹妹多年後,終止收養關係,回復與哥哥的法律上兄妹關係,可是不動產的權利已經移轉予國庫,就無法再繼承了。所以說,瞭解相關繼承的法律概念,預作準備,才不會造成懊悔與遺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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