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阿拜開立一張面額100萬的本票給好友阿楚商借周轉資金,但之後阿拜的商號仍然經營不善而倒閉,阿楚只好向阿拜唯一的繼承人兒子阿勝要求返還100萬的借款,沒想到阿勝避不見面,試問阿楚可不可以持阿拜所開的該張本票,向開票地所在之法院對其繼承人阿勝聲請強制執行?
※ 本票執票人得依照票據法第123條,對於本票之發票人,直接透過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之方式取得執行名義,而無須透過相對冗長的訴訟程序,讓本票在強制執行程序上,較一般之借據更受保障,因此民間借款給他人之時,常會要求借款人簽發本票,以保證其會還款。
※ 而繼承原本是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法上之權利義務,但是就本票開票人之責任來說,最高法院在77年台抗字第345號裁定則認為不在繼承人所繼受之範圍之內。因此,在現行實務上若是開票人於開票後過世,執票人並不能夠直接持本票對其繼承人聲請本票強制執行來取得執行名義,而需要透過督促程序(支付命令)或是訴訟程序等較為迂迴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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