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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魯伕取得日本著名卡通人物航海王商品台灣獨家總代理,而喬巴經常往來日本,並用跑單幫的方式進口大量印有航海王圖樣的包包、茶杯、手錶在網路上販售,魯伕認為喬巴已經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禁止平行輸入規定,要求喬巴不能在台灣銷售航海王商品,請問魯伕有權這樣做嗎?

答:
國際貿易上,基於產品定位,市場區隔等商業考量,會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銷售策略,因此給予著作權所有人市場區隔之權利,使在他國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在外國製造之著作權商品,無論在國內有無代理商,任何人欲大量輸入至國內,均應經過本國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也就是所謂真品平行輸入禁止。但關鍵在於著作權商品與印有著作權商品是不一樣的概念,著作權商品指的是著作權內容就是商品的主要內容,如音樂CD、視聽DVD 、書籍、卡通貼紙、海報等。但是輸入之商品雖含有著作權內容,如床單、被套杯子等可能含有美術或圖形著作,著作本身並非商品之主要用途,如床單、被套主要用途為供作臥室寢具,這些商品並 非著作權商品,不受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限制。法院認為如果除去著作權內容後,商品亦可為獨立交易之貨物主體,未喪失其交易價值,不受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範。
本故事中雖然商品是包包、茶杯等商品,雖然有印沒印航海王價格差很大,但是本質還是包包、茶杯,可認定系爭著作並非系爭商品之主要用途或功能,不適用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規定,魯伕無權禁止喬巴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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