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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車神平日上下班都是用自己的汽車代步,某日停在路邊被不小心開車的阿福撞壞,車神在車修好之前只好改搭捷運上下班,除了汽車的修復費用以外,車神可否要阿福再賠償車子修復期間相當於租車的費用?

答:古有明訓:殺人償命,打破要賠,但是所謂的賠償到底什麼該賠?必須是事故發生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才能賠償,但是所謂的實際損失有時很難界定,就交通工具被撞壞來說,無法使用汽車的損失到底是什麼,法院一般認為要符合以下2個條件才能算是實際損失,1、經常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例如經常用汽車代步出門,工作上有需要使用車輛等等。2、交通工具修復期間內也實際真的有租用車子的花費,才能賠償。像是平常沒有在使用汽車,預計開車出遊前車被撞壞,法院都認定不是平常在使用不能請求租金賠償。

  本故事中車神雖然平常都是用汽車上下班,有經常性的在使用,但是沒有實際租車的花費,除了搭捷運的費用以外,不能要求租車費用。所以車神下次被撞應該可以考慮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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