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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監察院糾正中科院於採購無人機的標案有諸多問題,認為有違反行政法人法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等規定,監察委員蔡崇義指出,中科院採購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有違反公平採購精神,姑且不論監察委員們所糾正中科院違規之內容,為何中科院此一國家單位進行採購,會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呢?

  依照行政法人法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該法之規定。」,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條規定:「本院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國防部。」,也就是將中科院定位為「行政法人」,原則上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而適用中科院自己制定的採購規定,除非是有該設置條例第4條所稱:「公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採購者,本院視為公務機關,國防部視為其上級機關。」,也就是「緊急採購」的情況,像是:「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四、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

  而排除適用採購法有何好處呢?就是比照民間大企業處理,像是連鎖超商、連鎖電信業者對於直營店的裝潢,就會適用統一的採購內規處理,許多政府機關公司化、企業化,甚至民營化,都是為了提升效率、速度,倒不是說採購法不能做到這一點,然採購法諸多防弊機制,某程度上確實和民間企業不太相同,行政法人當初立法設置的目的,某程度上就會為了和民間企業看齊,所以才會特別規定原則上可以不適用採購法中科院無人機採購不適用採購法?

  而且不適用採購法後,採購法相關的停權、沒收押標金、刑責,基於處罰法定主義與罪刑法定主義,相關採購人員也可以免其責任,因為他們不是依照採購法辦理採購案件,這也是監察院這次質疑的重點,委員們質疑的出發點就是有必要為了效率,犧牲防弊嗎?公平採購的精神真的不重要嗎?

  為了回應監察院的糾正,又或是為了向監察院交代,相關中科院採購內規或許要做個回應,不然即使中科院是行政法人,和一般機關有所不同,也不代表就可以獨立於行政院之外,無視監察院基於憲法所為的監督。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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