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_ALBUM_2023727凱菲屋下午茶_230728_1.jpg

                 今日有一案例,某甲看上A連鎖店的潛力,有意加盟,因此與A連鎖店加盟總店簽訂一紙一年的加盟契約,決定一展經營長才,加盟契約的加盟金為100萬元,約定由A連鎖店提供店面的規劃、教育訓練、技術移轉,商標授權等內容,豈料,某甲因經營不善連連虧損,最後在開店後3個月不堪虧損,只能忍痛關門大吉,某甲想說希望能拿回加盟金100萬元,但A連鎖店不願返還,因此某甲一狀告上法院。

                 首先,就加盟契約的性質來說,學說及實務眾說紛紜,事實上,加盟契約並無法被定性為民法上某種特定的契約,但我們可以說加盟契約是一種混合契約,混合了買賣、委任、承攬等性質,另外,加盟契約還有一個重要的性質,那就是加盟總店與加盟主通常會約定一定授權期間,在這段授權期間加盟主可以經營加盟品牌,所以我們可以說加盟契約也是一種繼續性契約。

                 假設今日加盟主想要結束這一個加盟關係,在法律上應該要如何處理?首先,這個問題可以從兩個階段來說,第一個,契約要如何結束?第二個,結束合作關係後是否可以請求返還簽約時交給加盟總店的加盟金?

                 關於第一個層次,通常結束加盟關係,會以解除或是終止契約的方式為之,兩者的差別在於,解除是指「讓契約的效力,溯及於訂約之時歸於消滅」,簡單來說,就是讓契約從頭消滅,終止契約則是「讓繼續性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也就是從終止起算後消滅;另外,終止契約是可以雙方合意的,至於如果是單方終止,這是可以回到民法第52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但要注意的是,本條第2項前段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如果是要解除契約,就要看當初加盟契約中是否有相關約定,或是回歸民法尋找是否有例如:不完全給付、給付不能等終止或解除的事由,就算任意解除也有可能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當然,要適用解除或是終止不能一概而論,仍要看契約約定的內容及客觀案例來做判斷。

                至於第二個層次,加盟金是否能請求返還,這個也牽涉到個案性的問題,法院實務會依加盟金的性質加以判斷,如果當初加盟契約約定諸如店面的規劃、教育訓練、技術移轉等加盟總店應負之義務,加盟總店都有盡到其應盡之義務,這時候法院可能會偏向加盟金不能返還見解,因為加盟金多半具有一次性給付的性質,如果加盟總店已為對待給付,加盟主自不得請求返還,另外,加盟契約常常會直接明文約定,「加盟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加盟主不得請求返還加盟金」,這樣是不是代表,就算加盟總店沒有盡到應有盡到該有的義務,有違約之情事,加盟主終止或解除契約是不是也不得請求返還加盟金?其實,加盟契約往往都是「定型化契約」,依據民法第247之1條:「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法院仍然會依該條款是否有顯示公平的情事來判斷,加盟主仍然可以依比例請求返還部分加盟金,身為財力及資訊較為弱勢一方的加盟主,也不用擔心小蝦米對上大鯨魚一定必敗。總之,在權益受損時,積極蒐集加盟總店違約的證據,主張自己應有之權益,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 👉https://sunrisetaipei.com/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陽陽Boopee 的頭像
    陽陽Boopee

    陽陽與布痞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