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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起「得恩堂眼鏡」可能大家都聽過,畢竟電視上常有廣告,搞不好廣告那句標語大家也都耳熟能詳。最近最高行政法院有個關於「得恩堂」的商標註冊案,但結果卻是判得恩堂敗訴,這是怎麼一回事呢?且聽我們細說從頭。

  得恩堂公司在2018年2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以「Boy London」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在眼鏡類別的商品服務上,智財局過了幾個月,在同年9月駁回了得恩堂公司的申請,認為不准註冊,得恩堂公司不服氣,就向經濟部提出訴願,隔年2月又被駁回,得恩堂公司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狀告到智慧財產法院。

  智財局為什麼不准得恩堂的「Boy London」註冊呢?原因在於智財局主張「相關消費者可能誤信系爭申請商標來自倫敦」、「商標與指定商品名不符實」,白話來說就是智財局認為你這商標和「London」有啥關係,憑什麼能用人家地名來註冊?得恩堂當然不服氣,就說目前用「London」為商標登記的很多,二十多年前就有個「羅密歐 BOY LONDON」商標(得恩堂公司的),那時可以註冊,現在為什麼不可以?智財局又說了,那個商標用很久了,「羅密歐 BOY LONDON」是1990年代註冊的,消費者不會誤會這和倫敦有啥關係了,有足夠的識別性來表章該商品服務的內容,和這次的不一樣,然後又被得恩堂抗議說,那在1990年代註冊的時候,可沒使用這麼久吧?為何那時候可以被認定沒有讓消費者產生產地誤會的情形?難道那時可以,現在不行?逼得智財局放出大絕「時空背景不同」之術「……或其仍有可供識別之部分,或其係於80年間核准註冊,個案之時空背景與系爭申請商標已有相當之差距,基於商標申請註冊時空背景有異,系爭申請商標識別性之有無,應依據審查當時之社會環境、相關消費者之認知、同業市場實際使用情形、指定商品特性等情況判斷,自難比附援引……」,總之就是我不准。

  原本一審智財法院審理後,認為「London」又不一定是地名,是個普通名詞吧,舉例來說,有人就姓「London」,怎麼你智財局堅持說這會產生產地混淆?而且得恩堂公司用這個「Boy London」之前,本來就註冊過「羅密歐BOY LONDON」了,用了二十多年,消費者也沒認為這和倫敦有啥關係,怎麼當時可以現在不行,你智財局這不是違反平等原則嗎?智財局的「時空背景不同之術」被法院以違反「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給擋掉,做成了對得恩堂公司勝訴的判決。

  不過上面這些都是一審的事,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不這樣認為,直接改判並駁回得恩堂公司的申請,結論就是笑到最後的是智財局,讓支持得恩堂眼鏡的人跌破眼鏡,不過詳細內容,法院見解為何,還是要看過全案判決才能知道,但總之就判決主文來說,是得恩堂公司敗訴確定,後續要重起爐灶還是打憲法訴訟,就讓各位看官戴上眼鏡,靜靜等待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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