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最新一則新聞:高雄街頭昨天(30日)晚間不平靜,上演警匪飛車追逐,李姓通緝犯拒絕攔檢開車衝撞,警方開了11槍,還是被嫌犯脫逃,尋獲車輛驚見後座乘客中彈陳屍車內,李男逃逸無蹤,過程中一名警察受傷,警用機車毀損。數日前亦有一則新聞:28日晚間近10點許,台南市警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員警巡邏時、發現57歲陳姓男子騎機車的車尾燈未亮,要求陳男停車受檢,但陳男不服從指揮、騎車逃逸,其後在安南區安中路3段400巷內碰撞停在路邊的1輛小客車,幸無人受傷。警方盤查時聞到陳男身上酒味濃厚,酒測值高達0.74,警方訊後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檢方偵辦。
開車在路上遇到警察臨檢,你會怎麼做?除非駕駛心中有鬼,本身是通緝犯、車內有違禁品,有酒駕或其他違規行為等,相信大部分的人都會遵照警察指示停車受檢。在上面新聞案例中,行為人除了刑事公共危險罪嫌之外,在行政上還要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唷!
依據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同法第61條規定,對於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或撞傷值勤人員,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規定二次以上者,並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後,已對拒檢之處罰予以提高,為了交通用路安全也避免瘦了自己的荷包,呼籲駕駛人駕駛車輛,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遇有警察於路口攔查臨檢,更應配合受檢,以免違規受罰;特別是機車騎士,不要因為機車機動性高而意圖逃逸,以免聰明反被聰明誤。連續假期期間,民眾出門在外,更不要酒後開車,喝酒後就搭計程車或委請代駕協助,安全駕駛才是平安回家的路。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