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飯店大亨」焦經國拒繳贈與稅300多萬元,被台北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執行,焦拒絕說明財產狀況,被限制出境;焦經國最近為探視在大陸生病的老母親,向台北分署繳清欠稅,換取解除限制出境處分,如願赴大陸探視母親。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依據財政部的函釋與稅捐稽徵法規定,欠稅案件依稅額級距可分為輕等、中等、高等、重大等情況,輕微者為個人欠稅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營利事業欠稅額低於200萬元,國稅局只會列管其財產情況,還不會到限制出境地步,但欠稅額超出規定之個人與營利事業標準後就可能會限制出境。
若企業負責人或個人欠稅嚴重卻仍要出境,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欠稅人必須提供等值擔保品才能解除限制。財政部官員表示,若提供黃金是按九折計算擔保價格,而外幣或上市、上櫃證券則按八折計價。如果是不動產,則按照公告地價或房屋評定現值加兩成計價。
那麼,是不是欠稅金額未達到規定標準就不會被限制出境呢?其實並不一定如此,因為當欠稅被稅捐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就算欠稅金額未達上列標準,但是如果行政執行署人員認為欠稅人其實是有財力繳清,卻故意不繳或屢傳不到無繳納誠意時,也是可以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限制欠稅人住居的。甚至嚴重的,還有可能會被關起來喔!這不是刑罰,而是叫作「管收」。
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總之,納稅是應盡義務,還是不要隨便欠稅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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