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兩個醉漢遭警察指稱妨害公務的新聞,最後一個遭地檢署不起訴,一個則是在法院獲判無罪,可能讓許多警察兄弟感到不滿,不過細看地檢署和法院的理由,可是其來有自。第一個遭不起訴的醉漢,是東西在外遺失,經警察確認東西上的基本資料,找上門來歸還時,兩人發生衝突,醉漢脫口就是國罵,警察於是將男子上銬,移送地檢署,主張構成妨害公務;後者則是警察查緝酒駕,認為一個男子有酒駕前科,應該接受臨檢卻逃逸,於是追到該男家裡地下室,遭該男批「搶錢、爛透了、FUCK」,所以同時認為涉犯酒醉駕車與妨害公務。
法院判決無罪的理由,共通點在於警察當時不是依法執行公務,第一個找上家門的警察,只是去還醉漢的東西,對方又不是現行犯,居然還被警察以現行犯逮捕,明顯逾越警察職權,所以認定不算「依法執行職務」;第二個警察則是沒有確認被告確實有酒醉駕車的嫌疑,單以對方有前科,就要強行臨檢,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授權,甚至之後還追到對方家裡的地下室,根本就已經違法,因此不僅妨害公務不成立,連主張對方涉犯酒醉駕車也不成立。
這兩個司法見解告訴大家,執法要注意正當法律程序,否則不僅讓人民的基本權利受損,甚至也無法達到行政目的,等於做白功了。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