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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上,案件若只有刑事被告上訴,上級審不得裁判較原審更不利之判決,這叫作「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因為若被告愈上訴判愈重,誰敢上訴啊?

  依據刑法第38-1條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試問:「沒收」的規定,有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沒收是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從刑,得與罪刑區分,非從屬於主刑,自得與罪刑分別處理。此故,沒收不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53號刑事判決意旨:「為貫徹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以根絕犯罪誘因之目的,縱於僅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下級審就被告犯罪所得有所短計或漏算時,仍允許上級審於更正計算後,諭知較下級審為多之所得數額沒收,即修正後刑法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2項關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例如原審裁判沒收一千萬元,原則上,被告上訴後的刑度最多與原審判決相同,但是有可能裁判沒收變成一億元,因為沒收不屬於刑罰。

  此外,類似規定,在「強制工作」的宣告也是同樣情形。例如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674號刑事判決意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有關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規定,係指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除因第一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外,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第一審判決之刑而言。原審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因第一審判決未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宣告甲被告刑前強制工作,適用法條不當而予撤銷改判,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自無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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