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從事甚麼行業,應該多多少少都聽過老闆要求:「明天XXX請假,你可以替他補明天的班嗎?」或是「要麻煩你這個月多上幾天班,現在人不夠,多擔待點。」,基於同事間本來就該互相協助支援的道理,大部分的員工只要時間、體力允許,大多不會拒絕這樣的加班要求,但加班時間應不超出何等範圍方屬合理,加班費又應如何計算、支付,卻是許多人疏未注意而悄悄讓自己權益流失的問題。

  一、以2018年為例,至少應有116天之放假日(若低於116天就應注意是否有拿到合理之加班費):

  雖然許多排班制的工作都是以月休_天做為標準,但實際上依照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的規定,應該是以週數為單位才能精準計算,因為依照一例一休的規定,七天必有一天為休息日、一天為例假日,因此若以2018年有116天的放假天數(此為包含勞動節之計算)為例,因為2018年有52個禮拜(也就是52個7天),所以該116天就是52個休息日+52個例假日+12個國定假日的計算結果。

  二、一例一休之休息日與例假日:

  依據勞基法第24條第2項,以及第40條第1項關於休假日和例假日可知,休息日仍能加班,但例假日若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時,則不得隨便要求員工加班。(休假日之加班費計算方式為:加班的前兩小時之時薪為原本時薪的1又1/3倍,而第三到第八小時時薪則為原本時薪的1又2/3倍;例假日之加班費則只要在八小時內,皆以一日薪資做計算)

  三、國定假日: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春節(四天)、228 紀念日、兒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中華民國國慶日。(國定假日之薪資與例假日計算方式相同,未滿八小時皆以一日薪資做計算)

  四、此外還需注意,因為七天內必有一日為例假日,所以原則上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即為所謂的七休一,且一個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三個月的總加班時數不得超過138小時。而在不同天上班的中間間隔時間,按照勞基法第34條:「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原則上不得低於十一小時,例外則是不得低於八小時。

  勞基法在修正過後,有許多批評聲浪,指稱雖然許多規定原則上都需經勞資雙方同意,但實際上在資方與勞方兩者地位不平等的情況下,何來真正的「徵得勞方同意」?更因為如此,密切事關自己權益的勞工,更應該多加瞭解勞基法的各項規定和保障,積極爭取和主張屬於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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