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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林奕含事件的發酵,這一週以來更不少人勇敢站出來揭露自己過去也曾被補習班老師或是學校老師性侵、猥褻、吃豆腐等的不愉快經驗,各大新聞、電視節目皆可以看到對狼師的討論。其實狼師的問題非一朝一夕之故,此類事件往往很容易息事寧人,一方面或許是家長出於保護孩子的立場也不願將事情鬧大,若鬧得人盡皆知,擔心對孩子二度傷害,二方面是學校為了校譽,更希望有損校譽之事就此平息,從而狼師就這麼的被姑息。
  若老師是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女學生意願的方法而為性交,不論學生幾歲,當然構成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事實是不少狼師們很有技巧也懂一點法律,除了會挑滿16歲的女學生下手(沒有刑法第227條幼年男女性交的問題),也會讓她們看似情願的跟自己上床,此時無強暴、脅迫,仍犯罪?答案是肯定的,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雞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較乖的學生多少對老師有些敬畏之心,在遇到這種事可能也無所適從,老師以這一點就更方便對女學生伸出狼爪,這樣的行為屬於利用權勢性交罪無疑。
  在那個青春、天真爛漫,對愛情嚮往又懵懂的國高中時期,不少女學生對於風度翩翩、學富五車、言談幽默的男老師都會有些心生愛慕,而這份愛慕就為少數心術不正的老師們搭了一座橋,方便通往女學生的心裡、碰觸她們的身體。至於這種狀況要怎麼預防,只能說家長最好別因對方是老師就放一百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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