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 布痞在古蹟外面.jpg 

  人民幣這幾年很強勢,國內的銀行最近幾年推出一種很特別商品,產品大略來說就是跟銀行對賭匯率,人民幣升值,客戶就賺錢,人民幣貶值,客戶就要賠錢,但是最近國際金融局勢不太穩定,尤其是人民幣兌換美元的匯率,從8約初開始大幅度的貶值,超出很多人的預期,很多客戶因為匯率下跌開始賠錢,但是賠錢的時候才發現原來這樣的產品是獲利有限,虧損時不只是本金可能虧光,持續的虧損還可能是無限大,像我的一個朋友,為例,他買這種匯率金融產品,人民幣再怎麼漲最多賺10萬,但是跌的時候最慘可能會達到9百多萬,我朋友質疑銀行為什麼當初沒說清楚,但是銀行回應是合約都有寫,投資的時候自己應該要評估,問題是銀行賣這樣的產品有沒有什麼法律的規範。
  除了傳統的消費者保護法以外,2011年國會通過一條法令叫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其中一個目的就是因為金融商品有時候非常複雜,連專業的人員都不一定能夠瞭解產品的風險,所以法律要求銀行在賣這樣的金融產品的時候必須要遵守幾個原則:第一是先認識客戶,第二是充分揭露產品,讓客戶瞭解產品獲利跟虧損的狀況,而且還要確認客戶的屬性、專業程度、資產狀況後,確保該產品客戶能夠承受風險,並以適當方法說明金融商品之內容,簡單說賣金融產品跟賣藥一樣,借用一個廣告詞,應該先求不傷身體再求療效,也就是說銀行必須先認識客戶再推銷適合的商品,不能只是說客戶自己看過合約,又願意簽約,不論如何客戶就應該要認賠,實務上法院會看銀行有沒有根據法令對客戶進行客戶資料的收集、行客戶收入概況與投資風格分析、風險承受度測試、投資風險屬性、有沒有交付產品說明書、實際說明產品的內容,如果銀行違反這些規定,就算消費者簽有合約,也可能可以向銀行求償損失。甚至如果銀行業務人員以不實的話術行銷,也可以向銀行求償,另外除了訴訟之外,消費者有可以先透過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跟申訴。所以不論是銀行或是消費者都應該要重視風險的告知。

參考法條: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第1項: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保險業。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所適用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前段: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
前項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  者進行之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之重要內容;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金融服務業違反前二條規定,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務業能證明損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或非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之事項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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