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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財團法人醫院想要跟民間租地蓋醫院,請問可以適用BOT嗎?

A:先決問題:私人之間無法成立BOT契約

    所謂「BOT」指得是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中的一種簽約模式,該法的定義[1]如下:「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結構上分成「投資興建(built)」、「營運(operate)」、「移轉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transfer)」三個部分,但要適用這種模式的前提在於一方是民間機構,一方是政府機關,如果是民間機構相互之間,不可能達成BOT協議,理由在於依促參法[2]上所謂的「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並與主辦機關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者」,就主體上可以為公司或是其他私法人,財團法人自然也包含在其中,但必須要和主辦的「政府機關」簽訂契約。


醫院適用促參契約的情形

 

•雙和醫院(主辦機關為衛生署):採取BOT的模式,主辦機關是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福部),得標的機關是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下稱北醫),由衛生署提供土地讓北醫興建醫院,並交由北醫經營。在北醫投標之前,衛生署曾經數度招標,但都流標,推測是民間認為無利可圖,直到北醫在2003年得標,為台灣民間第一個適用BOT模式的醫院。


•萬芳醫院(主辦機關為衛生署):採取OT的模式,也就是促參法[3]上所謂「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主因是當年萬芳醫院虧損連連,衛生署公開招標民間參與營運但無人願意接手,最後才由北醫在1997年投標參與營運,也因為經驗良好,後來北醫才會繼續參與前述衛生署雙和醫院的BOT計畫。


[1]參照促參法第8條第1項第1款

[2]參照促參法第4條第1項

[3]參照促參法第8條第1項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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